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7〕57号)文件规定,第十二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于2021年1月正式启动。“泰山文艺奖”是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文学艺术成果最高奖,是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列入的省政府表彰项目。
一、奖项类别
本次评选含艺术作品奖、文艺理论和评论奖及艺术突出贡献奖三项。
二、评奖对象、范围
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集体或个人创作的艺术作品成果,包括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电影、电视、民间文艺、文艺理论和评论等艺术门类作品,可申报艺术作品奖、文艺理论和评论奖评奖;参评作品原则上是上两个年度内(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展览、演出、播出、发表、出版的作品。
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在艺术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德艺双馨的老中青艺术家均可申报艺术突出贡献奖,涵盖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电影、电视、民间艺术、文艺理论和评论等艺术门类。
评选具体条件见第十二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实施方案、各艺术门类评选细则(附件压缩包),也可登陆山东艺术网(http://www.sdwenlian.com)查询下载。
三、有关要求
请各部门、单位按照第十二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实施方案和各艺术门类评选细则的要求,认真、规范做好参评作品推选工作,学校将在各部门、单位推荐申报的基础上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
相关申报材料请各单位于2021年1月20日前报送至党委宣传部。“泰山文艺奖”评委会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作品,由学校审核加盖公章后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