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格考试是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考试。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授权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组织和实施资格考试。 第四条 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资格考试每年五月、十月各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每次考试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六条 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具备的银行相关的专业知识、技术和能力。 第七条 资格考试分公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基础证书的考试内容为银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基础知识。专业证书的考试内容为银行业从业人员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资格考试大纲由认证办公室组织制定。 第九条 资格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条 资格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 第十一条 资格考试统一评卷。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二条 认证办公室设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具体承办资格考试工作。 第十三条 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监考、评卷等考务事项,由考试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报名条件 第十四条 资格考试面向社会开放。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年满18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银行及金融业机构开除公职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处理的。
第五章 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资格考试成绩分“通过”和“未通过”。 第十七条 资格考试成绩由考试办公室公布并颁发资格考试成绩证明。 第十八条 资格考试成绩2年有效。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应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考试办公室确认后,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等处分: (一)考试报名时本人隐匿或伪造资格认证所需真实信息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考试大纲
中国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科目考试大纲(2016年版)
1 银行知识与业务 1.1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1.1.1 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中央银行 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 1.1.2 银行业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 中小商业银行 农村金融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外资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1.2 银行经营环境 1.2.1 经济环境 宏观经济运行 经济结构 经济全球化 1.2.2 金融环境 金融市场 金融工具 货币政策 1.3 银行主要业务 1.3.1 负债业务 存款业务 借款业务 1.3.2 资产业务 贷款业务 债券投资业务 现金资产业务 1.3.3 中间业务 交易业务 清算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 银行卡业务 代理业务 托管业务 担保业务 承诺业务 理财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 1.4 银行管理 1.4.1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主体 利益相关者 信息披露 1.4.2 资本管理 银行资本的概念与作用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银监会的资本干预措施 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 1.4.3 风险管理 银行风险的种类 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 全面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流程 1.4.4 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的目标 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 1.4.5 合规管理 合规管理的相关概念 合规管理的目标 合规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 合规管理部门职责 1.4.6 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概述 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金融创新与客户利益保护
2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2.1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2.1.1 《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2.1.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2.1.3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相关的处罚措施 2.1.4 反洗钱法律制度 洗钱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责任 2.2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2.2.1 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存款合同 2.2.2 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授信原则 授信审核 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贷款合同 2.2.3 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 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2.2.4 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的限制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 对相关金融业务和直接投资的限制 对结算业务的限制 2.3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2.3.1 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2.3.2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及其种类 2.3.3 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物权法 抵押 质押 保证 留置 2.3.4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概述 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终止制度 2.3.5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功能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2.3.6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履行 违约责任 2.4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2.4.1 金融犯罪概述 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的种类 金融犯罪的构成 2.4.2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危害货币管理罪 破坏银行管理罪 2.4.3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2.4.4 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3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3.1 概述及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3.1.1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概述 3.1.1 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3.2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相关规定 3.2.1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3.2.2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3.2.3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3.2.4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3.2.5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3.3 附则 3.3.1 惩戒措施 3.3.2 解释机构 3.3.3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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